營養師倫理規範(民國98年6月21日第五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)
依據營養師法第四十九條訂定營養師倫理規範
一、總則
1.營養師執業行為要誠實、廉潔、公正。
2.營養師應擔負促進全民健康、預防疾病、及協助大眾養成良好生活型態等之責任。
3.營養師執業應遵守法令及本規範。
4.營養師應不斷增進專業知識及技能,依據實證科學方法和最新資訊執業。
5.營養師應積極配合,並能參與訂定國家政策,分擔增進國民健康之責任。
二、營養師與服務對象
6.營養師的服務應不受國籍、種族、宗教、性別、年齡、傷殘、政黨、經濟能力或社會地位影響,而有所差異。
7.營養師執業應以個案之福祉為中心、並尊重個案之自主權及個別差異。
8.營養師應尊重個人需求,提供個案充分資訊,給予專業服務,並與個案或其家屬溝通協調,鼓勵他們參與營養照護計劃。
9.營養師應尊重個案隱私權,並維護個案的資料隱私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營養師不無 故洩露因業務而知悉之個案秘密。
三、營養師與執業操守
10.營養師應誠實取得合理之業務執行報償,不以個人利益為優先考量,且拒絕不當餽贈。
11.營養師不用錯誤及不正當態度幫利益團體之商業廣告、產品促銷、代言或背書。
12.營養師於公開場合發表或陳述意見,應以具有實證或經驗之內涵或研究為準。
13.營養師應避免個人動機質疑其他營養師之執業,但知悉其他營養師有違反本規範等不符合專業素養行為,例如從事造假病歷,或不正當行為之具體事證,或在人格、能力上有缺失宜報告本倫理法規委員會。
14.營養師宜在個人的專業知識、經驗領域中,盡力協助工作同仁發展其專業能力。
15.營養師宜和工作同仁維持良好合作關係,並相互尊重。
四、營養師紀律
16.營養師應恪遵法令紀律,依營養師法執行營養師業務。
17.營養師不以誇大不實之廣告或不正當之方法招攬病人(或民眾)顧客。
18.營養師應盡量避免參與任何利益團體之商業廣告或代言。
19.營養師聘僱所屬員工,應遴選品行端正者擔任之。
20.營養師應負責督導所屬之人員不得有違法或不當之行為。
21.營養師若有違反法令、營養師公約、營養師公會章程或本規範者,除法令另有處罰規定者外,由所屬之營養師公會審議、處置。
22.本規範經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,並呈報衛生署備查,修改時亦同。